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
《漯河市门、楼、院牌编制管理办法》 (试行)的通知
漯政办(2009)93号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美化城市,方便群众,服务社会,实现我市门牌、楼牌、院牌管理规范化、标准化,依据国家《地名管理条例》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门牌、楼牌、院牌的设置,必须以市、区、县地名主管部门命名的标准地名为依据,整体规划,合理编排。
第三条 门牌楼牌院牌统一规格,统一标准,统一制作。
第二章 门牌、楼牌、院牌规格、式样、颜色
第四条 门楼牌分院门牌、楼牌、居民住户门牌三大类。
(一)院门牌标志上部五分之一的区域标示院落、独立门户所在街区、村的汉字名称。中部五分之三的区域标示该门的编号,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。下部五分之一的区域标示该门所在的邮政编码,在“邮政编码”四个字后空一格标示编码,编码用阿拉伯数字书写,规格为570mmX370mm。
(二)楼牌标志左边五分之三的区域标示所在街区、村的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,其中汉字名称标示在上部五分之三的区域,汉语拼音标示在下部五分之二的区域。右边五分之二的区域标示楼宇编号,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,高度不小于350mm,规格为900mmX500mm。楼单元牌标志宽度的中部五分之三区域标示楼单元名称,规格为300~400mmX150~200mm。
(三)居民住户门牌、商户门牌标示上部五分之二的区域标示院落、独立门户所在街区、村的汉字名称,下部五分之三的区域标示该门的编号,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,规格为150mmX90mm。
(四)门楼牌文字、颜色、配置、制作材料一律采用GB17733-2008国家标准。
第三章 门牌楼牌院牌编号
第五条 门牌编号中正门门牌、楼牌按街路巷统一编号,不得重号、漏号。街路巷两侧均有房屋、门户的,一侧编单号,一侧编双号;仅一侧有房屋、门户的,只编单号或双号。
第六条 规划新建区内新建房屋,参照规划方案编号,在空地或待拆迁的旧房屋地段,预留空号,待建成新房屋后补编。规划新建区以外的街路巷或规划新建区范围内旧房翻建、扩建或改建的原则上沿用原号,对于编号混乱的要统一整顿,统一编号。
第七条 编排顺序:东西街巷,由东向西,南侧编双号,北侧编单号;南北街巷,由北向南,东侧编双号,西侧编单号;东北、西南街巷,由东北向西南,偏南侧编双号,偏北侧编单号;西北、东南街巷,由西北向东南,偏东侧编双号,偏西侧编双号;不通行的胡同,不分方向,一律由入口向里沿顺序号码编排。
住宅小区(院)的平(楼)房,由大街面向小区从右到左、从外向内成“S”型编号。地形复杂的,可本着衔接易找的原则编号。已建成住宅小区按原编号编排,未编者按本办法编排。
第八条 门牌编号方法:
1、门牌以临街、路、巷编号,不能以单位名称编号。
2、楼群有围墙并设有大门的,以院墙的大门为单位编制门牌号。
3 、无院落的排房,以排为单位编门牌号。
4、街巷两侧不宜安装楼牌的低层小楼房,以门为单位编号。
5、一个院落(房屋)编设一个正门牌,一个院落(房屋)多门的,视情况确定一个正门编制门牌。
6、地下防空设施(不含楼房地下室)用于生产经营并已形成出入门的,编正门门牌。
7、十字路口拐角楼,开设两个门,属于一个单位的编正门门牌,不属于一个单位的分别编号。
8、大街两侧新建、改建的门面房,采取“门牌主号—顺序号”的方式编门牌号。
9、街、路、巷的沿街房要统一整体编号,对属于不同派出所辖区的,由市局、分局协调统一编号。
第九条 楼牌编号方法:
1、一个楼编一个号,楼号采用阿拉伯顺序号,如:1、2、3……
2、住宅楼楼门(单元)由东向西或由北向南顺序编号。楼与楼之间不得连续编门牌号。门内各套间分层编号。户号采用“层、户”两组三位数,高于十层的可采用四位数编号。每层沿上楼梯方向,由左到右顺时针方向编户号,一层为101、102……二层为201、202……十一层为1101、1102……依次类推。地下一层为B101、B102……地下二层为B201、B202……依此类推。
第四章 门牌、楼牌、院牌安装
第十条 门牌、楼牌、院牌统一安装标准。
1、小门牌安装在门框的右上角。门框上不便安装的,可安装在门右侧墙上,高度与上门框平行。
2、院门牌和大型建筑物的门牌,安装在门左侧墙上高2米处。
3、楼牌安装在楼房临街面。高层楼房(七层以上)集中的大街或小区,安装在三层至四层中间,一般在九米以上。低层楼房(四楼以下)集中的大街或小区,安装在二楼至三楼中间,一般在七米左右。二、三层楼房安装在上下中间部位。一条街或一个居住小区的楼牌,应尽量安装在统一水平线上。
第五章 门牌、院牌、楼牌管理
第十一条 门牌、楼牌、院牌的编制管理是公安机关实施户籍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基层组织人口管理服务的有效途径。门牌、院牌、楼牌的编号由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,装订由各乡、办居(村)委会负责。
第十二条 设置或变更门牌、院牌、楼牌,由房屋产权、管理权单位或个人向辖区公安派出所和当地居(村)委会申请。
新建、改建的居民小区,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动工前,按照《漯河市地名管理办法》,向市、县、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命名。命名批准后,向辖区公安派出所和所属居(村)委会提供编制门牌、院牌、楼牌用的建筑总平面图,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按编码原则统一赋码、由开发商制作装订门、楼、院牌后交付使用。已建小区(平房)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按规定编制,居委会负责安装。
第十三条 市、县、区地名主管机关颁布新地名和批准地名变更,应及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。
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门牌、楼牌的巡视和管理,保持门牌、楼牌准确、清楚、完整。
第十五条 门牌、楼牌是国家设置的公共设施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门牌、楼牌、院牌的义务,除主管部门外,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移动。私自设置、变更或乱移门牌、楼牌的,毁坏、盗窃门牌、楼牌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给予处罚。
第十六条 门牌、楼牌号是居民或单位进行户口登记、通邮、注册登记、办理房产证等社会活动的唯一有效住址编号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,由市民政局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